您好!欢迎进入郑州市现代人才测评与考试研究院
收藏网站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鹤壁市公安局招聘看护人员公告

发布日期:2018-11-29   来源:鹤壁市公安局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为加强审查调查安全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鹤壁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看护队伍建设工作方案》、《鹤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看护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方式

    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聘用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次招聘的看护人员在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上工作,不占用公安专项编制,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

    二、招聘人数

    计划招聘看护人员130人。具体录用职位见附件1。

    三、报考范围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本市户籍,年龄18周岁以上、32周岁以下(1986年11月28日后至2000年11月28日前出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学历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拟录用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6.同等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党员优先聘用。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曾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或者有吸毒史的;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等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6.直系亲属曾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7.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8.本人或家庭成员参加非法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9.有法律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1.提交报名申请。报考人员于2018年12月4日9:00至12月8日17:30,登录鹤壁市人事考试网(www.hbsrsks.com),点击“网上报名”选择“2018年鹤壁市公安局招聘看护人员考试”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系统提示提交《诚信承诺书》,并根据报考岗位资格条件填报《报名申请》、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要求:1.单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证件照;2.格式JPG;3.利用图片软件制作时,照片宽高比例约为1.3:1.6,大小为130×160像素,30kb以下。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报考人员只能选报一个岗位。报名申请被接受后,系统将自动向报考者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者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须妥善保管。

    2.资格初审。资格审查于报考者网上提交报名申请后1日内根据报考者填报的资料信息和照片进行资格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3.查询初审结果。报考人员于2018年12月4日9:00至12月9日17:30期间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申请尚未经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报考资料不全或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的,报考人员应按要求补充或更换,并及时提交。2018年12月9日17:30后,报考申请尚未经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同时报考资料不全或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的,也不再受理。

    4.打印准考证。已报名确认的报考人员,于2018年12月12日9:00至12月14日14:30,登录报名确认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A4纸)。

    各职位报考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1。达不到以上规定比例要求的,相应核减该职位的拟录用人数,被核减职数可以调剂到其他职位。

    本次招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签订诚信承诺书。凡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ahb.lss.gov.cn/)、鹤壁市公安局门户网站( http://gaj.hebi.gov.cn/ )为本次鹤壁市公安局招聘看护人员工作专用网站,有关本次考试聘用的信息及相关事项,均通过上述网站进行发布。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考试内容为公安专业知识,满分为100分。公安专业知识的考试范围见《2014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大纲》(节选)。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

    考试时间:2018年12月16日下午14:30—16:30。

    笔试成绩将在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鹤壁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人数1:1.5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自我情绪控制,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满分100分。

进入面试的人员须在面试前进行面试确认和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确定后通知应试人员。

    面试确认时,应试人员应如实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退伍证、准考证等原件,以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材料。未按要求参加面试确认的,视为自愿放弃。面试确认期间出现应试人员空缺时,从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通过面试确认的,发放面试通知单。

参加面试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面试通知单等,经核验后方可参加面试。逾期未到的,视为自愿放弃。

    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

    六、体能测评

    参加面试的人员全部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等规定执行。体能测评结束后,再进行体检。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参加体检。

    七、体检与考察

    体能测评通过人员全部参加体检。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相关要求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公布。

    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执行。

    体检所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体检结果将及时在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局网站和鹤壁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体检合格人员按照招聘人数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考生总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列名次。考察不合格的,按照体检合格人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考察参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的规定执行。

   八、公示

    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鹤壁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九、聘用

    1.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公安局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市人力与社会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2.市公安局组织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

    3.聘用人员到岗后,试用期不合格者的,双方解除合同,缺额人员按照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薪酬待遇

    看护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鹤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暂行)》(鹤人社〔2011〕93号)确定的财政供给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执行。看护人员享受市公安局相应级别的精神文明奖,执行看护任务时享受相关津贴和补助。

    十一、特殊岗位招聘

    为加强看护队伍力量建设,从现有市级陪护队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中招录管理岗位人员,招录程序参照公告要求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作调整简化,特殊岗位招聘不受开考比例限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等环节确定拟录用人员。

    咨询电话:0392-3392113

附件:1.鹤壁市公安局招聘看护人员拟录用职位表;

      2.《2014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大纲》(节选)。


                                                          鹤壁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28日

 

附件2

2014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大纲(节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法治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

2.依法治国的含义  执法为民的含义  公平正义的含义  服务大局的含义  党的领导的含义  依法行政的含义

(二)法律基本概念

1.法的概念和特征

2.我国的法律形式

3.法律责任的含义

4.我国的立法权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2.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我国的国体)

3.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5.公民的政治权、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  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规定

2.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时限  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的适用条件  交通管制权的适用条件和审批机关  现场管制权的相关规定

3.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4.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  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5.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规定  拒绝执行指令的适用条件

6.违反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警械的定义和种类  武器的定义

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原则

3.使用警械的条件

4.使用武器的条件  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使用武器后的处置程序

5.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

6.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补偿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行政强制的种类及其含义

2.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

3.行政强制的原则

4.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权限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权限

5.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6.查封、扣押、冻结

7.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8.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9.代履行

10.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

3.治安调解

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5.收缴、追缴的适用对象

6.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

7.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

8.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与数过并罚

9.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10.不执行行政拘留的适用

1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

12.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3.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15.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16.治安案件的受理

17.非法证据的排除

18.回避的适用

19.传唤与强制传唤的适用

20.询问查证时限

21.询问的基本要求

22.扣押的适用

23.检查的适用

24.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权限

25.处罚的折抵

26.作出处罚决定的基本条件

27.处罚前告知的内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

28.听证的适用条件

29.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30.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基本要求

31.被处罚人的救济措施

32.处罚的执行

33.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

2.不予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情形

3.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4.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

6.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刑法的任务

2.罪刑法定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4.犯罪的基本概念

5.犯罪构成

6.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

7.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概念

8.犯罪预备的概念

9.犯罪未遂的概念

10.犯罪中止的概念

11.共同犯罪的概念

12.主犯

13.从犯

14.胁从犯

15.教唆犯

16.单位犯罪的概念

17.主刑、附加刑的概念和种类

18.从重、从轻、减轻刑罚的适用

19.累犯的概念

20.自首与立功的概念和适用

21.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

22.追诉时效

23.危害国家安全罪

24.危害公共安全罪

25.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26.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27.强奸罪

28.侮辱罪  诽谤罪

29.非法拘禁罪  刑讯逼供罪

30.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  敲诈勒索罪

31.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2.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贪污罪

33.妨害公务罪  招摇撞骗罪

 

(十)刑事诉讼基本法律知识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3.两审终审制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5.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其处理

6.刑事案件的管辖

7.回避的适用

8.刑事案件证据的种类

9.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10.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  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  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

11.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

12.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的概念、适用条件、审批机关

13.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14.侦查措施的种类

15.讯问、询问的基本要求

16.刑罚的执行机关

豫ICP备2023003296号-2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
Copyright 2018 www.zzetaa.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