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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社会事业人才培养专项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06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为深入贯彻《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郑聚英才计划” 加快建设国家人才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19号)精神,遴选一批具有较强发展潜能的中青年社会事业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制定本细则。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是社会事业人才培养专项的总体目标:3年内遴选100名左右具有较强发展潜能的中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支持成长为省级、国家级专家。

二是社会事业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范围。面向教育、医疗卫生、人文社科、文化体育、考古文博非遗、社会工作等领域,从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中青年人才中选拔产生。

三是社会事业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程序。各开发区、区县(市)人社部门负责辖属企事业单位的培养对象选拔推荐工作;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培养对象选拔推荐工作。按照通知、申报、推荐、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进行实施。

四是社会事业人才培养对象的经费使用及管理。培养期内给予每个培养对象20万元标准经费资助,按6:4比例分两期拨付至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第一期培养资金于培养对象确定后依据单位申请及时拨付,第二期培养资金依据期末考核结果拨付。

培养经费用于聘请导师、培养项目、进(研)修、科研考察和学术交流,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和出版学术著作,资助培养人选主持的科研项目等支出。

五是对培养对象实行培养期内考核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作为是否继续培养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培养对象,停止拨付培养经费,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考核分为年度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

六是对用人单位、市直主管部门、各级人社部门的相关职责进行明确。

七是社会事业人才培养对象享受相关人才服务保障待遇。

八是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事业人才培养专项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

新旧政策相比:一是选拔培养范围有所调整,原来是教育、医疗卫生、人文社科、文化艺术等领域,增加了体育、考古文博非遗、社会工作等领域。二是将社会事业优秀人才年龄要求由“50岁”下调到“45岁”,更加注重对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支持。三是加强服务保障和管理,社会事业人才的子女入学、住房公积金服务、高级职称评聘等纳入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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